一、立法与实践“脱节”:法定继承规则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初探 (一)法定继承中的“分家”规则及“脱节”现象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另外,《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明确规定了一条“分家”的规则:无遗嘱情况下,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应当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也就是说,死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将在其配偶、子女、父母之间按比例分配。按照传统观念(也包括法律),这种分产行为便意味着“分家”。【注文1】 然而在现实中,夫妻一方死亡后,除了某些特例(如遗嘱中有明确要求),绝大多数中国人不会认为此时应当发生继承。即便发生继承,按照常识,原本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应由健在的一方继续占有、使用。待到夫妻双方都离世,方才由子女等进行财产分割。【注文2】在夫妻一方健在的情况下,子女或其他亲属主张继承权,力求分家析产,大多会受到相当负面的道德评价。如钱堃所论:“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只有在父母双亡之后子女才可以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而且实践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都是这么做的。但是立法者似乎忽视了这个习惯。按照西方的家庭模式设计继承制度时出现了法律与中国本土的传统继承模式脱节的现象,这就会造成我们按照传统的方式完成继承后不被法律认可的现象。”【注文3】熟悉法律的人会说,上述观念并不合法。有幸民法是推崇意思自治与自由的法律,即便有的人不认同,不照做,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不起纠纷,或者即便是起了纠纷却尚不至于“惊官”,不严格遵照法律而行也无大碍。 但是,对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而言,这种立法与民众观念和日常习惯脱节的现象却是必需审慎面对的大问题。因为,《继承法》自1985年颁行至今,脱节状况始终存在,这似乎表明立法既水土不服,又不足以借助本身的权威性完成自上而下的观念重塑,对民间观念和习惯显得“束手无策”,由此才造成了法律与现实“脱节”。基于此等现象需要认真思考:立法为什么会与现实脱节?为什么法律无力重塑观念?一般观念何以能够如此“固执”?“固执”背后的原因、道理与意义何在?还有必要进一步探究:这些道理与意义如何与当下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相融贯? (二)对“脱节”现象的初步理解与追问 我国《继承法》与社会实践和民众观念之间存在脱节现象的原因何在?人们经常用到的解释类似于邓正来所言:“西欧的继承制度是根据其自身的国情和继承习惯制定的,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情况”。【注文4】这几乎成了解释当代中国立法问题的“常规方案”之一。这确实也道出了部分问题的症结,但将其套用于《继承法》的脱节问题,却不完全适合。 1985年颁行的《继承法》并非舶自典型西方法律,而是以1979年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底本。【注文5】该《意见》又来自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以下简称《意见(修正稿)》)。【注文6】这份《意见(修正稿)》的模本是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61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法纲要》。【注文7】严格地说,其间有若干修订,但整体上承袭关系明确。【注文8】上述渊源关系使得我国《继承法》自始与欧陆、英美国家的法定继承立法存在重大差异,其中配偶顺位和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最集中的体现。【注文9】 现行《继承法》的